注1:不在括弧内的值将优先考虑
注2:24K理论纯度为百分之百
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
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
金银饰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金银饰品印记应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
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号表示。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
第十一条 金银饰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标注。
第十二条 其他标识物标注的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第十三条 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具有金银饰品生产资格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协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金银饰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的金银饰品,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进口金银饰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进口金银饰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明生产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编号。
第十五条 其他标识物上可以标注金银饰品的产地。生产者标注的金银饰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金银饰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域概念进行标注。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金银饰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金银饰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
第十六条 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金银饰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金银饰品,其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十八条 对金银饰品标识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
4.2 足金首饰因使用需要其配件含金量不得低于750‰。
4.3 贵金属及其合金首饰中所含元素不得对人体健康有害。含镍首饰(包括非贵金属首饰)
应符合以不规定。
4.3.1 用于耳朵或人体的任何其他部位穿孔,在穿孔伤口愈合过程中摘除或保留的制品,
其镍在总体质量中的含量必须小于0.5‰;
4.3.2 与人体皮肤长期接触的制品如:
──耳环;
──项链,手镯和手链,脚链,戒指;
──手表表壳,表链,表扣;
──按扣,搭扣,铆钉,拉链和金属标牌(如果不是钉在衣服上)。
这些制品与皮肤长期接触部分的镍释放量必须小于0.5微克/厘米 2 /星期;
4.3.3 4.3.2条中所指定的制品如表面有镀层,其镀层必须保证与皮肤长期接触部分在正常
使用的两年内,镍释放量小于0.5/厘米 2 /星期。
4.3.4 除了上述 4.3.1、4.3.2、4.3.3 中所列明的,其他同类制品必须达到同样要求,
否则不得进入市场。
5 首饰印记
贵金属首饰的印记是指打印在首饰上的标识。
5.1 印记的内容
印记内容应包括:厂家代号、纯度、材料以及镶钻首饰主钻石(0.10克拉以上)的质量。例如:北京花丝镶嵌厂生产的18K金镶嵌0.45克拉钻石的首饰印记为:京A18K 金 0.45ct(D)。
5.2 纯度的表示方法
按表1的规定打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记。
5.2.1 金首饰以纯度千分数(K数)前冠以金、Au或G。例:金750,Au750,G18K。
5.2.2 铂首饰以纯度千分数前冠以铂(白金)或Pt。例:铂900,Pt990或足铂(足白金)。
5.2.3 银首饰以纯度千分数前冠以银、Ag或S。例:银925,Ag925,S925。
5.2.4 当采用不同材质或不同纯度的贵金属制作首饰时,材料和纯度应分别表示。
5.2.5 当首饰因过细过小等原因不能打印记时,应附有包含印记内容的标识。
6 贵金属首饰纯度的测定方法
应采用被认可的方法进行测定。当测试结果出现分歧时,分别采用GB/T9288、GB/T11886、QB/T1656的方法进行仲裁。
7 命名规则
7.1 贵金属首饰应按纯度、材料、宝石名称、品种的内容命名。
例如:18K金红宝石戒指
7.2 贵金属首饰品种的命名依据QB/T1689的规定。
7.3 镶嵌宝石的鉴定及命名按照GB/T16552、GB/T16553、GB/T16554进行。镶嵌首饰上的宝石的品质分级作为参考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首饰指环尺寸的定义、测量和命名(GB11888-89)
Jewellery-Ring-Size-Definition,measurement and designation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8653-1980(E)《首饰指环尺寸的定义、测量和命名》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首饰指环尺寸的定义、测量与命名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首饰中指环尺寸的测量与命名。
2 定义
指环尺寸:以毫米表示的指环内圆周长。
3 测量
指环量规:
指环的内圆周长应使用下列规格的锥形指环量规(指环测杆)进行测量(指环量规圆周长与直径换算公司见附录A)。
量规有效量程长度:160±0.5mm。
最小指环尺寸:41mm。
最大指环尺寸:76mm。
材料:金属或具有相应耐磨性能的材料。
4命名
指环尺寸以ISO8653及指环内圆周长在指环量规上量接近的刻度值表示。
举例:
指环尺寸43mm的指环的命名:
RING-SIZE ISO8653—43
附录A
指环量规圆周长与直径换算公式
(补充件)
A1 指环量规圆周长与直径换算公式
D=C/π 式中:D---圆直径,mm;
C---圆周长,mm;
π—圆周率。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工艺美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